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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注册会计师法明年起施行,有何变化?

发布时间:2026-06-27 14:58编辑:admin已有: 人阅读


  近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

  1993年国家制定了注册会计师法,1994年正式施行。该法是注册会计行业基本法律,2014年作了一次修正,此次则是时隔十余年迎来大修,目的是解决当前注册会计行业面临的突出问题。

  近日,财政部部长蓝佛安在向人大作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说明时介绍,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不规范、履行“看门人”职责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够,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失真、上市公司审计造假等现象频发。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法作针对性修改,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为遏制审计造假、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此次注册会计师法修改内容较多,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加大打击财务造假等责任追究力度。总体来看,此次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将违规出具报告的处罚额度由现行法的最高处所得5倍罚款提高至10倍;情节严重的,暂停业务直至吊销执业许可;明确因出具虚假报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终身禁业。

  比如,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事务所违反相关规定的,除了没收所得外,可以并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而修订后的新版注册会计师法对此加大惩罚力度,即对上述违反相关规定的所得5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50万元的,可以并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部分或者全部经营业务一个月至十二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所得,可以并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对注册会计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加大财务造假处罚外,参与财务造假等违规行为的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问责力度也加大。

  比如,修订后的新版注册会计师法增设一条,即“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唆使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所得,可以并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所得,可以并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此次修订后的注册会计师法增加了多项禁止性规定。比如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等,不得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或者出具报告;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执业;不得采用强迫、欺诈、贿赂、恶性低价竞争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比如,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由“先照后证”调整为“先证后照”,即申请人先申请执业许可,再凭执业许可领取营业执照。同时,明确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市公司审计服务实施准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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