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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5-09-16 15:03编辑:admin已有: 人阅读


  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正式印发了类网络公众账号,应当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供核验。

  第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或者从事宗教教育培训,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取得第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培养良好网络习惯,自觉抵制不良网络文化,

  第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通过网络制作、、存储、发布、传播的信息,不得含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干预国家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内容。

  第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与境外势力勾连,支持、参与境外宗教渗透活动。

  第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展示、穿戴、推销宗教极端服饰,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宗教狂热,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

  第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向未成年人传播灌输宗教思想、诱导信教,或者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涉宗教教育培训、夏令营等,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发布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不得挑拨是非、制造对立、制谣传谣、诬告陷害、攻击诽谤等,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和睦相处,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

  第十三条 除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直播、短、在线会议、群、朋友圈等方式传教;不得组织、参与网络法会、礼拜、弥撒等宗教活动,以及烧香、供佛、诵经、受戒、受洗等宗教仪式;。

  第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经销、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

  第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规范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不得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传教,制作、发布、传播信息或者从事违规活动。

  第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规范,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

  违反本规范的宗教教职人员是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注册用户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公安机关责令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提供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直至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通过境外网站平台实施网络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香港、澳门、台湾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外国宗教教职人员在境内实施网络行为,参照本规范执行。

   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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