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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新规

发布时间:2026-06-01 19:16编辑:admin已有: 人阅读


  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人近日就

  基于长期的实践经验,

  “从海外经验看,对外投资是一个经济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加大对外投资,有利于拓展一个国家的经济边界,参与并主导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的国际合作。”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首席专家杨畅告诉,在这样的背景下,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詹宇波对表示,

  近年来,中企出海趋势明显。詹宇波认为,海外市场空间巨大,对于在本国培育了高水平竞争力的企业而言意味着大量的增长点和盈利空间。与之前国企出于战略考量对外投资不同,这一波出海中民企尤其是中小型民企成为了主力军。而这些企业对海外投资的渠道、目的地投资环境和投资风险了解不多,迫切需要国家在制度层面加以规范和引导,保护自身的对外投资权益。

  

  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

  上述负责人提出,随着中国对外投资深度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合作,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需求日益凸显。

  其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外投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有关国家安全状况,提示投资风险,指导和帮助投资者做好安全风险防范,维护国家海外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其次,中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等开展执法领域合作与交流,保护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属员工和资产等的安全以及有关组织、个人的正当权益。国家积极商签多双边贸易投资协定等国际经贸协定,提高对外投资保护水平,促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第三,国家依法为在其他国家投资的中国公民、组织及其在该国家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属中国籍员工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维护其正当权益。中国政府作出避险安排的,有关组织、个人应当配合;另外,鼓励投资者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化解对外投资有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的同时,

  根据

  同时,

  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信息等方式申请有关核准备案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处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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